【典型案例】
孔某,中共党员,某大学文学院讲师。孔某系刚入职不久的年轻教师,因教学经验不够丰富导致由学生测评的课程满意度较低。孔某为改变此状况,编造虚假信息,在教学和课程微信交流群中多次发布,严重扰乱课堂秩序和教学环境。比如,多次编造感染新冠会导致心脏病、肿瘤等严重后遗症;多次散布学校个别领导所谓“政治背景”信息;编造教材中某位文学巨匠私生活混乱不堪等信息。孔某被学院领导约谈后仍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编造、传播所谓的“小道消息”,增加所谓的“教学趣味性”。
【案例评析】
孔某的行为系公开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行为,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三条规定,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其中,情节严重的,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第三十五条(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理措施。
提升教学趣味性和互动性的根本途径在于提高教学内容的质量,而不在于哗众取宠或者添加道听途说、甚至编造的“素材”和“佐料”。高校学生大多涉世不深,对教师的言论大多深信不疑。个别教师出于种种动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与为人师表的身份不符。
本案例中,孔某身为文学院的讲师,理应带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课堂教学纪律,但孔某在教学和网络中肆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了他人名誉,扰乱了教学和社会公共秩序。如编造感染新冠会导致心脏病、肿瘤等严重后遗症,引起师生恐慌,是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等规定;多次散布学校个别领导所谓“政治背景”信息;编造某位文学巨匠私生活混乱不堪等信息,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等规定处理。
孔某上述行为均系违法行为,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等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江南大学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