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吴某,中共党员,某高校教师。吴某长期信仰某教,多次被党组织批评教育。吴某入职该高校后,多次利用课堂教学、论文辅导、社团活动等机会,以“宗教信仰、劝人向善”等理由,向广大师生传教,编发宗教教义等材料,并定期组织某教“聚会”“洗礼”等活动,多名学生信教,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评析】
吴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构成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校园传教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宗教事务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故在高校传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案例中,吴某身为党员,应当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战士、彻底的无神论者,但其不但理想信念迷失而信仰宗教,还利用教师身份和教学活动传教,背离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宗教政策等相关要求,破坏高校正常教学秩序,应予严肃处理。吴某辩称自已和参加宗教活动的学生符合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实际上,“宗教信仰自由”既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包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高校并非宗教场所,在校园内利用教学职责违规传播教义,实质上是强行灌输宗教思想,恰恰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
本案例中,吴某身为党员在校园内传教,对其传教行为,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另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处理。对非管理岗的高校教职工来说,如给予高校内部、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处分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处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江南大学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