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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花润校园】以案明纪丨第9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等无关事宜行为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某大学材料物理专业教授、硕士生导师。张某创办企业担任股东,并在多家企业兼职从事产品研发工作。除日常教学外,张某长期安排自己负责指导的5名研究生在其开办和兼职的企业从事产品开发、编程、设计调试电路等工作。按市场劳务价格,此类岗位每月报酬均在7000元左右,但张某仅支付1000元。此外,张某还安排学生打扫其住所卫生、接送客人等,占用学生休息时间。个别学生不愿意,与张某发生冲突,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产生不良影响。

【案例评析】

张某安排学生在其开办和兼职的企业工作,即便与教学科研具有一定的关系,但由于上述企业均系私营企业,且占用了日常教学和学生休息时间,而侵犯了学生利益,学生的工作为张某节省了人力成本,使其获得了不少经济利益。如张某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获得的不当利益较多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工作纪律,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不正确履职行为)予以处理。

导师的主要职责是教书育人,不能以科研、实习等为由安排学生长期干私活、谋私利。本案例中,张某身为高校教师,本应立足本职教学科研等工作,但其却出于私心,长期使唤学生从事与教学等无关事宜行为,虽回报丰厚,但带来的是师生关系紧张、影响学生学业等后果。张某的上述行为,不正确履行教学科研职责等特征明显,违反工作纪律。

需要注意的是,如张某系公职人员,对学生来说,除师生关系外,同时具有职权隶属制约关系,如利用职权免费使用学生劳务,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予以处理,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并要求按市场价向学生支付相应费用。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江南大学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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