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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办法

宁建院〔201872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2017年9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组宣处(纪检监察室)专职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副处长兼任,委员由教务处、招就处、保卫处负责人、各系书记和学生代表兼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在时效内受理学生的申诉。

  2.开听证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3.复查的内容:

  (1)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有无违反规定或徇私枉法行为;

  (2)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是否有误;

  (3)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4)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有无新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合。

  4.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5.对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提供处理决定的理由和相关依据,提出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高职生。全日制中等专业学生和进修生参照执行。

  第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

  1.对学院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2.对学院给予退学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3.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

  第七条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有权于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向上级提出申诉。学生坚持严肃、认真、客观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八条 申诉复查结论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 学生对复查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分决定。

  第十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必须先执行学院的处分决定,学生及其家长不得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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