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正、合理、规范,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学〔2019〕13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学生享受各类资助的前提,要根据评定结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变化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三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脱贫户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然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四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经济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脱贫户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同期多非义务教育子女的及其它困难情况。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的。如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青壮年劳动力家庭,学校、二级学院认定的经济困难家庭。
(四)不困难。当学年内,未提出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视为不困难。
第五条 申请建档条件
凡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实际生活费用低于800元/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一)特殊困难群体家庭
1.脱贫家庭;
2.脱贫不稳定家庭;
3.边缘易致贫家庭;
4.突发严重困难家庭;
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6.孤儿;
7.残疾学生;
(二)一般困难群体家庭
1.支出型困难家庭;
(1)重疾家庭
(2)多非义务教育子女家庭
(3)突发变故家庭
2.其他低收入家庭;
(1)低保边缘家庭
(2)单亲家庭
(3)失业困难家庭
(4)无青壮年劳动力家庭
(5)残疾人子女家庭
(6)事实无人抚养家庭
(7)事实低收入家庭
(三)政策优抚烈属家庭
第六条 认定建档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资格: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电子产品;
(三)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五)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六)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七)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平均800元/月;
(八)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对于受到学校违纪处分和司法机关处理的,取消其资助资格,但保留困难认定资格。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建档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提供证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班级提交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并逐级上报审核。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驳回后3个工作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出,取消建档资格。
(三)信誉承诺。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其真实性。
(四)资格审查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在各二级学院党总支领导下,由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组织进行,辅导员(班主任)要参与审定工作。
2.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2)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在同班同宿舍学生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谈话人数不应低于10人;
(3)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情况;
(4)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五)提出建议名单。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织辅导员和班主任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建议名单,逐级上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公示和建档
(一)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学生分类汇总,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适当平衡,确定出建档推荐名单和相应档次。
(二)学生困难认定工作均通过辅导猫-资助管理与服务系统进行,每学期认定一次,认定有效期为当前学年一年,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予补充认定。
(三)对公示有异议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做申诉处理。
(四)对公示无异议者,确定困难学生建档名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档和资助工作。
第九条 异议与申诉
(一)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者,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并由辅导员(班主任)逐级上报,也可直接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申诉后,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诉的学生反馈。
第十条 档案调整
(一)对已建档的困难生予以归档。并在次学年9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重新进行困难认定,为各类资助评审提供依据。
(二)困难学生档案调整方式与第七条第四款资格审查方式相同。
(三)对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意见建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并调整档案。
第十一条 其它
(一)各二级学院在新生入学后当年9月进行困难学生的建档工作。
(二)在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确定建档的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作为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修订)》(宁建院〔2023〕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