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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级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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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级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帮扶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工作目标,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校级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的评审与发放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校级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按贫困程度分三个等级,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第四条 凡是已享受国家或社会各级各类资助项目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校级助学金资助。已享受过校级助学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学生本人或家庭确实遭遇突发性、不可遇见的严重困难,导致学生当前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出现短期、临时的严重经济缺口时,可随时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六条 校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服务同学,乐于助人。

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且未享受其它资助项目的学生,具备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校级助学金:

(一)脱贫户、城镇或农村低保家庭;

(二)属于特殊供养家庭、孤儿、烈士子女,本人残疾或家人残疾等情况,家庭经济困难;

(三)学生家庭突遭不幸(如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学生本人或家人突发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

(四)父母离异或一方丧偶,监护方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

(五)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年龄均在60岁以上,长期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六)学生本人患有重度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接受治疗;

(七)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经班级核实,二级学院认定可申请校级助学金。

第八条 资助等级标准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二)款条件的,可申请一等校级助学金;

(二)符合第七条第(三)、(四)款条件的,可申请二等校级助学金;

(三)符合第七条第(五)、(六)、(七)款条件的,可申请三等校级助学金。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校级助学金及临时困难补助: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二)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三)弄虚作假、伪造贫困资料者;

(四)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已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生活铺张浪费,过度娱乐或购买奢侈用品等。

 

第三章 评审流程

 

第十条 校级助学金评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审一次,各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汇总各学院上报的资助名单材料,对全校拟资助人员名单进行资格复核,复核无误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审定,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助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已发助学金,同时将该行为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纳入学生征信体系。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严格规范校级助学金评审流程,确保资助资金精准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做好受助学生的日常管理,教育引导受助学生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向所在学院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七条 受助学生须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并报送所在学院备案。

 

第五章

 

第十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助标准和申请流程参照校级助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级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宁建院〔2024〕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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