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24〕53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自愿到自治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自治区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我校毕业生是指具有宁夏户籍的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五条 基层工作地点要求:
(一)在“地级市辖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包括: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市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吴忠市利通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固原市原州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内街道、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内非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二)在“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内街道、县(市)政府驻地乡(镇)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非县(市)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三)在县级的乡(镇)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政府机关、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法庭、乡镇文化站等,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其他单位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四)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需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沙漠、戈壁地区工业区等工作地点不明确的由单位提供附近行政区划说明。
自治区行政区划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第七条 基层服务年限要求:
(一)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就业手续(含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等),并实际到岗服务。
(二)毕业生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服务在3年(36个月)以上(含3年)并考核合格,且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三)毕业生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正常调动、提拔而变更基层服务单位,视为连续服务,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提拔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四)毕业生因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工作需要,被调派变更实际服务单位、岗位,变更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调派岗位的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五)毕业生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2年服务期满终止服务且考核合格,第三年就业单位符合基层单位规定条件且三年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交相应基层就业项目服务证书复印件、第三年与基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六)毕业生自基层服务期开始3年内,以下四种情况不符合在基层连续服务3年要求:
1.因个人原因中断服务到其他基层单位就业,累计满3年的;
2.“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人员服务期未满2年离开服务单位的或考核不合格的;
3.被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安排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基层单位或工作岗位的;
4.其他原因中断服务或连续服务不满3年的。毕业生申请条件符合以上具体要求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八条 按本细则确定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九条 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未获审批前,获得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应主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在基层工作服务期限内,出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记录,将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应向学校提交《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2)
(二)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10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附《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且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学校根据文件要求及时将资助金拨付给符合资助条件的毕业生本人。
第十三条 学校要对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学校在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实施发放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基层就业补偿代偿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修订)》(宁建院〔2023〕49号)同时废止。
附:5-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
5-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
调查表
5-3.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