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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花润校园】以案明纪丨第1期:反对和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学行为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苏某,中共党员,某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制史教师,因其幽默风趣、知识丰富,颇受学生敬重和欢迎。在课堂教学中,苏某经常言语出格,多次调侃、讽刺党的领导,声称西方体制才是“民主灯塔”,“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只是口号,与宗教信仰并无本质区别”。

【案例评析】

苏某在教学中的上述言行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开发表违背四顶基本原则言行等)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等规定予以处理。

高校课堂是意识形态前沿阵地。高校教师在日常的教学生活中,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教学中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旗帜鲜明讲政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校教师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能违背包括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内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规定为规范高校教师教学活动的政治立场和方向,划出一条不能逾越的政治红线。

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例中,苏某身为中共党员和教师,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规定,是基本的政治品格和应尽职责,但他为活跃课堂氛围,在课堂上调侃、讽刺党的领导,毫无政治底线,无论从言论的公开程度看,还是从言论的具体内容看,都符合前述第五十一条列举的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构成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行为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江南大学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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