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秦某,中共党员,某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曾师从国学领域知名学者李某。2024年1月,秦某完成一本国学研究方面的专著。为提高该专著的知名度,秦某在李某未参与创作,且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李某列为该专著的第二作者。专著出版后,因质量较高、销量较好,多次获得图书类奖项。李某得知情况后,向秦某了解情况,鉴于秦某道歉真诚且考虑到两人之间的师生情谊,李某表示谅解秦某的行为。
【案例评析】
秦某的行为构成学术不端。李某未实际参与专著创作,秦某未经其允许将其列为第二作者,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构成“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行为,客观上利用了其导师在业内的影响力,应区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等规定予以处理。
依法开展学术研究是高校教师基本工作准则,在自己的作品上使用他人姓名,应当经过署名人同意。这主要是因为,署名作者应实际参与相关作品的创作,挂名行为本质上是学术作假。有的作者为提高作品知名度,擅自添加知名度较大的学者作为作者,系典型的借力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甚至名誉权。本案例中,秦某明知自己影响力不够,为扩大影响力在其专著上添加导师姓名,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构成“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行为。
虚构署名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也违反学术道德操守,同时是欺骗读者行为。即便秦某专著质量较好,多次获奖,也不能掩盖其侵权的事实,仍构成违反工作纪律。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江南大学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