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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花润校园】以案明纪丨第11期: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行为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胡某,中共党员,某大学博士生导师、机电学院院长。胡某系机电领域知名专家,学术造诣很高。

张某,该大学副教授,从事机电研究工作。

胡某与张某均系该省机电协会会员。胡某系协会副理事长,张某系理事,但两人因课题研究、协会管理等问题导致积怨较深。2024 年1月,省机电协会进行换届,张某拟被提名为副理事长。胡某得知后,利用其学术权威等身份,通过面谈、电话等形式与相关会员单位联系,要求会员代表在选举中不要投票给张某,主要理由是其学术水平不够、人品不好等。后张某落选副理事长,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评析】

胡某的行为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违反组织纪律。胡某利用副理事长职权,违反机电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私下串通、授意他人不要投票给张某,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有关章程活动)规定予以处理。

高校教师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不是私人财产,均依托于所在高校资源和组织给予的平台,应当审慎使用,不得滥用。本案例中,胡某借助高校平台,担任机电协会副理事长后,为一己之私打压他人,利用自己的学术资源和职权,违反协会选举规定,秘密串通,肆意扰乱协会选举秩序,破坏协会选举的公正性,直接导致他人不当落选的后果,显属违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有关章程活动,选举范围不限于体制内的干部选拔任用,从条文“违反有关章程活动”的表述看,包括违反社会团体章程等规定开展非组织活动,故胡某的上述行为可依据该条处理。

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具体表现形式较为复杂多样,要结合行为人的岗位、身份,滥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后果影响等情况予以定性,故相关行为涉及六大纪律和违法、涉嫌犯罪。以利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推销商品并获得利润为例,如数额不大、且未利用行政职权等公权力,一般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廉洁纪律。如在利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推销的同时,利用学校管理等职权推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国有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处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江南大学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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