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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花润校园】第13期:违规招生行为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齐某,中共党员,某大学教师,担任该校某年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某科目专业课命题人和招生联系人。齐某的高中同学文某找到齐某,称同事的孩子小朱当年报考该校,请托齐某辅导。因齐某与文某系发小,私交很好,碍于情面齐某只得答应。在开考前一周,齐某辅导小朱,将自己所出的题目以考点串讲等形式辅导小朱。经查,齐某没有收受文某和小朱财物,小朱也未考取该校。

【案例评析】

齐某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齐某身为该校专业课命题教师,本应遵守保密等工作规定,但碍于情面以“辅导”之名行徇私舞弊之实,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定性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纪法衔接)等规定处理。

招生是否公平公正,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高校教师在招生中利用职权为相关人员谋取竞争优势,严重损害教育公平。本案例中,齐某作为专业课命题教师,理应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或变相泄露考题及相关知识点。齐某辅导小朱,将自己所出的题目以考点串讲等形式辅导小朱,变相泄露考题,系不正确履职行为。如情节严重,根据主观动机和行为表现,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或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等犯罪)。

从违纪和违法角度看,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行为大多属于违反工作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第三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处理。在涉嫌犯罪方面,应严格按照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非管理岗的高校教职工来说,如给予高校内部、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处分的,依据违反党的纪律定性对应的处分予以分类,如违反工作要求,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处理。

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江南大学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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