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项某,中共党员,某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项某连续多年承担国家级、省级重点课题,每年都获得不少科研经费。2022 年以来,项某多次安排科研团队聚餐,以劳务费等名义列支。此外,项某因项目需要购置设备,与B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接待亲朋好友、学界同仁时餐饮费用大多在B公司报销,并多次接受该公司宴请。
【案例评析】
项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其中,套取科研经费聚餐,构成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系公款吃喝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定性处理。将私人接待费用在B公司报销,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利用职权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其他单位报销)定性处理。多次接受B公司的宴请,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
私人宴请应当自掏腰包、公私分明,不能慷公家之慨,也不能安排其他单位报销或支付。高校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庞大生力军,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高校的科研经费是科研工作的物质基础,应当依法合规使用。科研经费并非私人财产。实践中,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与科研工作有关的劳务费、设备费及科研工作期间必要的交通、餐饮等费用。本案例中,项某公款私用,将同事间私人聚会等费用以劳务费列支,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属于假公济私行为。同时,在设备供应方处报销餐饮费,可能影响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显属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