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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花润校园】以案明纪丨第17期:违规旅游行为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江某,中共党员,某学院化学系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江某素有旅游爱好,经常在假期呼朋唤友、结伴出游。2024年1月,江某应邀参加在本省B市的学术研讨会,江某报学院领导同意后,携两名学生前往B市出席。学术研讨会结束后,江某游览了B市众多名胜古迹,相关费用均由其个人支付。由于随行的学生陈某家乡在B市相邻的C市,为尽地主之谊,陈某遂邀请江某前往C市游览,江某盛情难却后接受邀请,门票、餐饮等相关费用由陈某的家长支付。

【案例评析】

江某的行为构成违纪。江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高校教师,参加研讨会虽然已报批,但其参加研讨结束后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返回学校,但其随后游览B市风景名胜,并接受学生和学生家长的邀请,绕道到邻近的C市旅游,相关费用由学生家长支付。上述行为与公职人员和高校教师形象不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等活动安排),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近年来,随着公款旅游行为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明目张胆用公款支付私人旅游费用行为并不多见。从高校领域通报的案件看,个别党员干部借考察研讨之机旅游问题备受关注。有的刻意参加风景区附近的考察活动,结束后绕道旅游。本案例中,江某的研讨行为虽然合规,但其未及时返回学校,就地在研讨地附近连续数天旅游,还接受学生家长的旅游和餐饮安排。上述违纪行为有两个:一是对研讨地附近连续几天旅游,由于未按要求及时返回学校,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规定处理;二是接受学生家长旅游安排,鉴于上述旅游等费用均系家长支付,且江某系公职人员,构成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行为。此外,如江某并非系主任等公职人员,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处理。

需要明确的是,对违规旅游行为侵占的国家、集体利益,应作为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追缴。此外,对党员干部将个人或家庭旅游费用在本单位报销且数额较大,系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且数额较大行为,涉嫌贪污,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纪法衔接条款)处理。鉴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对因政治站位不高、责任意识淡化,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公款旅游问题屡禁不止、易发多发,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问责。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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