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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花润校园】以案明纪丨第18期: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行为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黄某,中共党员,某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

付某甲,系黄某研究生同学。

付某乙,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

2021年9月,付某甲之子付某乙考入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此后,每年的春节等年节,黄某9次收受付某甲所送的高档烟酒、茶叶等礼品,按市场价估算约5万元,黄某也回赠付某甲茶叶等少量礼品。经查,付某甲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只是口头表示感谢老同学对付某乙的关心。黄某也未向有关人员打招呼关照付某乙,仅以个人名义多次与付某乙聊天谈心,了解其思想状况,偶尔小聚。付某乙入学后,一贯表现较好,多次被评为优秀学生。

【案例评析】

黄某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廉洁纪律,系违规收受家长礼品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定性处理。

礼尚往来是中国人的传统,但礼尚往来不是利尚往来,党员干部不能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更是廉洁从业的基本操守。本案例中,黄某系党员领导干部,虽然与学生家长付某甲系研究生同学,但付某甲之子付某乙系该大学学生,故两人之间同时系教师与家长关系。黄某收受付某甲价值较大的礼品,由于黄某系公职人员,构成可能影响其公正行使公务的收礼行为。黄某也曾回赠付某甲茶叶等少量礼品,由于礼品价值远低于付某甲所送的数万元财物,故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

我国是礼仪之邦,在年节和家有喜事大事时,素有以送礼的方式表达心意的习俗。党员领导干部作为普通公民,收受符合传统习俗、不违正常人情往来的礼品、礼金,应当受到法律和纪律的保护,纪法所禁止的是掺杂职权因素的违规收送礼品行为。实践中,存在送礼人既是管理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双方又确系亲朋好友等实际情况。对此类人员之间的收送行为需要审慎认定,以下情形倾向认定为违规受礼:一是受礼人与送礼人系直接上下级隶属或具有明显的职权、职务影响等利害关系,受礼人能够对送礼人的组织人事、经营等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二是双方之前长期并无交往,在受礼人提拔、调动等具有职权或职务影响后开始送礼。三是受礼人“只收不送”,且收受的数额较大。四是单次收受的礼品价值、数额明显超过当地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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